日前,河南某市中院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在裁判信息网上发布,引起许多玖富难友关注:河南某市法院一审认为出借人王某某提供的借款通过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开立的个人存管账户直接支付给了借款人,应认定玖富与王某某之间仅存在中介合同关系;而河南某市中院在出借人上诉后的二审中,不仅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而且最终认定出借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应维持。不得不说,对这样的判决结果,很多难友都感到非常失望。
二审庭审中,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被上诉人玖富公司是否是借款人,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审理认定: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玖富公司签订的是《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及《授权委托书》,上述协议中均约定玖富公司并非债权债务的当事人,也非保证人或连带责任人,平台作为撮合方,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提前转让确认书及提前转让申请书也再次明确玖富公司仅是协助转让债权后方可支付资金,而非玖富公司直接承担还款责任;上诉人王某某经过玖富公司提供的网络借贷居间服务向借款人出借多笔款项,期间也有过多次收回,借款协议是形成于王某某与实际用款人之间。因此,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认定玖富公司为王某某出借资金的借款人,上诉人王某某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二审认定的事实大概就是这样。
最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这位难友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由难友负担,且判决为终审判决,也就是说难友虽不愿意,也只能接受这个结果。对这样的结局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