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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伯方事务所律师侮辱被告母亲:一事无成的农妇

2021-06-01 15:42 来源: 未知 晨子

特定条件下经济犯罪问题已经由法律问题上升为社会安全问题。虽然言过其实有失偏颇,但未必全是危言耸听,法律的公平公开公正与否直接影响社会的价值取向和利益本位。

 

近日,广东英德市企业家朱某涉嫌合同诈骗案热议不断。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本发小关系情谊深厚。2014年7月28日,张某以朱某“合同诈骗”其四千万报案。2020年11月,广东英德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朱某合同诈骗成立追究其刑事责任。2021年5月8日,广东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第一次庭审结束。

 

被告方律师陈述朱某与张某在签订合同时,名下持直接或间接控股数十家公司及矿业、土地等不动产,拥有继续履行合同能力,且将广东洹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50%股权转让给张某指定的龙某名下,龙某享有对137亩土地财产权,朱某有实际履行行为。张某对自己支付的协议款项和用途悉知清晰,并未基于认识错误支付,朱某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其次,即使朱某将涉案土地抵押处分抵押权,并不妨碍张某拥有137亩土地50%所有权和洹河公司50%股权,根据土地评估报告对137亩土地评估价值2.8亿元,扣除银行欠款1.5亿元,洹河公司仍然享有 1.3亿元的财产,张某四千万元投资仍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得以救济无任何损失。

 

至于一审法院认为涉案4块土地的抵押权无法涂销,使得该土地使用证无法交付给张某属于自身过错导致,且张某多次违约拖欠朱某诸多协议约定的款项,朱某基于不安抗辩权才未履行合同责任。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指出:既然是“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就意味着在对方当事人交付财物前,行为人便以非法占有目的实施了欺诈行为,如果是行为人在收到对方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才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进行逃匿的,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成立合同诈骗罪的前提,既然该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当然也不可能成立合同诈骗罪。如果以朱某拒不履行承诺书的内容作为其非法占有的时间点,那么朱某对张某的财物早已经实际占有。

 

原告方律师陈述朱某与张某签订合同并非是合作开发土地为目的,而是为了诈骗张某的款项后,拿着土地去银行抵押借贷。朱某母亲就是个农妇一事无成,没有能力去购买土地,她的钱是朱某给的,而且朱某被抓的时候,明明他母亲也在场。一审法院将土地和100万退还给朱某母亲是不合理的。有人在外面洗白朱某,朱某势力很大。

 

据悉,朱某母亲现年62岁,80年代她追随化工部确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提高及效益夯实农业基础的目标在白沙镇石园居委会旁三个档口从事肥料农药批发零售,为轻工业经济的发展贡献微薄之力,凭借精明的才干93年到99年进入英德市国有城市信用社就职,因为家里有四个孩子要读书,30岁时她不惜辞去安定的银行工作出来经商,依靠一腔舐犊情深的无私恩勤,先后办过养猪厂和林牧场,当时是村里最先拥有电视机和汽车的家庭,仰仗改革开放三步走经济蓝图的机会提前完成小康转型,步入千禧新世纪又投资过房地产和矿产,承包过政府建筑和装修工程,于2010年之前就买下了土地,那时朱某还在银行上班。

 

朱某即将羁押离去,陪伴母亲,孝之始也,生育孩子,孝之终也,至善莫过于孝,以人之常情反对退还朱某母亲合法财产,望置朱某于不孝之险地,陷朱某于无后之绝境,古有云断人路不断人后,其用心之良苦手段之高明令人称奇。{律师法}对于健全和完善法制体系和谐社会的作用毋庸置疑,从业人员作为法律的伸张人和布道师应该将大众道德伦理和职业道德伦理相勉合。公堂之上污蔑一位花鬓妇人,一位无私奋斗追求美好生活的老一辈社会主义建设者,轻视农村老妇人不该有能力,不该有土地,不该有财富的行为实为不齿。执业律师在最大限度维护委托的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也要秉持现代道德伦理维护法律和社会正义作为光荣使命,尊重女性,尊重老人,尊重农村,尊重我工农联盟基础,更要尊重自己的民主自由追求,避免为资本利益价值观所奴役,正己衣冠方能正人律法。

 

目前,朱某母亲已经申请投诉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赵律师,等待律师协会发函提取法院的庭审笔记和视频,期望相关机构“打扫干净屋子再庭审”给出合情合理的处置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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