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金融委定调金融科技创新与监管)
经济观察网 胡群/文 金融科技创新与监管迎来了金融监管当局顶层定调。
“当前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快速发展,必须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10月3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召开专题会议,会议指出,既要鼓励创新、弘扬企业家精神,也要加强监管,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作,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
何谓“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
招商银行首席经济学家丁安华近日撰文指出,蚂蚁集团仅用16年的时间就发展成为中国最大的线上消费信贷平台、最大的小微经营信贷平台、最大的线上理财服务平台和最大的线上保险服务平台。蚂蚁集团的核心业务已经和银行很相近,其实际拥有的客户群体、管理的信贷规模、管理客户资产规模(AUM)以及市场影响力都超过了很多传统的商业银行。
防范化解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近年,金融监管机构多次公开强调,金融活动必须持牌经营,市场上已涌现一大批民营银行、消费金融、理财子公司等机构,甚至培育出蚂蚁集团这种金融控股公司,既有效提升金融效率,又使得普通消费者享受到金融科技的便利。
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2020年金融街论坛上的主题演讲中指出,我国金融科技应用在许多方面已处于世界前列。移动支付、电子清算、网上银行、数字信贷飞速发展。目前银行业离柜交易率已接近90%。小微企业贷款过去是20-30天的审批周期,现在通过科技平台实现了“秒申秒贷”“立等可到”。一些互联网科技公司也在积极探索发展金融业务,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他在演讲中同时指出,将继续支持金融科技的发展,优化客户服务体验,提升服务效率。密切关注和评估科技革命对金融业的影响趋势,并做好前瞻性部署安排。在监管方面也要加大科技运用,提升监管效能。当然,金融科技发展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必须高度重视网络安全、数据隐私、寡头垄断等风险挑战,确保市场公平和金融稳定。
金融科技发展带来了哪些新问题?
“金融与科技的深度融合在创新金融产品、再造业务流程、提升服务质效的同时,也改变了金融运行机理,加大了风险防控难度,金融创新发展面临新形势与新挑战。”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在2020金融街论坛暨成方金融科技论坛上的讲话中做了较为详尽的阐述。
(一)数据安全保护刻不容缓。金融科技重新定义数据价值,改变数据管理方式。从以物理网点为主的人工方式,到以互联网、智能终端为主的自动方式,数据采集手段更先进、渠道更多元、维度更丰富,金融数据资源呈爆发式增长。越来越多的数据传输从内部专网转向互联网,大量敏感信息直接暴露在开放网络环境下。与此同时,部分消费者和金融机构数据保护意识相对不足,对数据泄露环节和危害认识不到位,而不法分子窃取数据的手段却不断翻新,从面对面诱骗到远程网络攻击,从木马病毒到短信嗅探,个人隐私泄露等安全事件频频发生,甚至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数字鸿沟弥合任重道远。随着金融与科技的深度融合,金融服务向线上化、智能化发展,在丰富人们现代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加剧了数字鸿沟问题。在服务接入环节,瞬时高并发、多频次、大流量的新特征抬高了支撑金融服务的软硬件门槛,影响服务可达性。在服务使用环节,老人、农村居民等弱势群体因理解能力弱、接受度低、适应性慢,无法灵活掌握各类智能产品与服务,在数字生活中被“代沟式”淘汰。数字鸿沟拉大了数字普惠金融服务的差距,加大了不同群体间生活质量对比度和距离感,使“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马太效应愈发明显。如何弥合这道“鸿沟”,已成为金融科技高速发展必须直面的难题。
(三)供应链安全可控迫在眉睫。我国金融业经历了业务电子化、渠道网络化、服务智能化阶段,金融与科技融合正在加速,逐步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对金融行业而言,在“无科技不金融”背景下,金融新业态对关键核心技术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一旦供应链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将对我国金融安全造成重大影响。对机构自身而言,无论规模再大、市值再高,如果核心技术产品过分依赖单一供应商,就相当于自身发展的“命门”掌握在别人手上。因此,必须提前谋划多样可替代的技术方案、构建安全可控的供应链体系。
(四)业务交叉风险不容忽视。金融科技背景下,金融混业经营更加普遍,多种业务交叉融合,导致风险交织复杂、难以识别、外溢加剧。从传染性来看,不同业务相互关联渗透,跨界混业更加明显,单个市场风险可能沿着资金链、担保链扩散到多个市场,越界传染性提升。从传导性来看,业务流转变为信息流打破了风险传导的时空限制,个别机构风险在“蝴蝶效应”和“羊群效应”叠加作用下迅速外溢,风险传播速度呈现指数级增长态势。从隐蔽性来看,一些金融科技创新产品粉饰包装,增加了金融监管界定和识别的难度,使风险隐蔽性增大。业务交叉风险对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稳健经营提出更高要求,给金融管理部门穿透式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带来严峻挑战。
自2013年余额宝问世以来,中国金融科技创新与发展迈入快车道,金融监管也随之跟进。
2014年原银监会推出EAST大数据检查分析系统,探索将大数据理念运用于监管分析,采集包括交易流水、账户明细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底层业务数据,进行大数据挖掘分析,为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提供有力支撑。2017年5月,人民银行成立了金融科技委员会,推进“数字央行”建设,强化监管科技应用实践。6月,人民银行发布《中国金融业信息技术“十三五”发展规划》,提出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 术加强金融监管能力,提高金融科技创新背景下对金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化解能 力。2018年,证监会探索监管科技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应用实践,成立了监管科技专家咨询委员会,并于5月底印发《中国证监会监管科技总体建设方案》, 着力打造运转高效的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对市场主体的全景式分析和市场总体情 况的实时监控监测。2019年12月,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启动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探索构建包容审慎的中国版“监管沙箱”。
2020年6月,广东银保监局监管科技课题组发表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论文》中指出,目前我国对金融监管科技的探索较为分散,各个地方的金融监管主要依托国内互联网巨头在技术层面上的支持。我国尚缺乏对监管科技应用实践的统一完善的顶层设计,包括数据标准、技术规范和平台统一等各个方面,不利于监管科技的应用落地和统一管理。
“现在来看,目前主流的金融监管的方法和工具,在金融科技公司的冲击之下被打破了。”丁安华在署名文章指出,“当前监管体系对金融科技创新出现的监管空白,暴露了监管方法和监管工具的局限性。但是联合贷款模式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既然金融科技公司在信用创造体系中充当了关键性角色,就应该纳入到统一的监管框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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